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问人:gu*** 时间:2014/7/19 15:46     标签: 低应变法 抽检数量 规定     分类:《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

回答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3)当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施工工艺不同的桩数量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量增加抽检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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