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安排:包括施工顺序及施工流水段的确定、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专家应按规定选取;
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4 不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要求审核、审批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各类工具式模板;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承重满堂支撑体系。
3)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4)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5)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6)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2)包括滑模、爬模、飞模等工具式模板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的承重支撑体系;
3)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