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小品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问人:gu*** 时间:2014/7/19 15:46     标签: 建筑小品 要求 内容     分类:《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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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条仅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结构、钢铝结构、木结构、假山叠石工程、城市雕塑等工程; 2 建筑小品应有相应的安全和功能要求,其分项工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遵守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中的有关分项工程的规定; 3 钢木组合的建筑小品所采用的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构造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钢木组合的钢板、杆平直,螺帽数量及螺杆伸出螺帽长度应符合规范规定,各钢件均应作防腐处理,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混凝土的接触处,以及支座垫物有防腐处理要求的应符合规范规定; 4 使用在建筑小品工程上的原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4.3节的有关规定; 5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7)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8)检验批,分项工程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9)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10)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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