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条仅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结构、钢铝结构、木结构、假山叠石工程、城市雕塑等工程;
2 建筑小品应有相应的安全和功能要求,其分项工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遵守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中的有关分项工程的规定;
3 钢木组合的建筑小品所采用的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构造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钢木组合的钢板、杆平直,螺帽数量及螺杆伸出螺帽长度应符合规范规定,各钢件均应作防腐处理,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混凝土的接触处,以及支座垫物有防腐处理要求的应符合规范规定;
4 使用在建筑小品工程上的原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4.3节的有关规定;
5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7)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8)检验批,分项工程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9)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10)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