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9.10.1的规定,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表9.10.1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m2) 检测点数(个)
<50
≥50且<100
≥100且<500
≥500且<1000
≥1000且<3000
≥3000 1
2
不少于3
不少于5
不少于6
每1000㎡不少于3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m~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OV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OV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5)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用措施进行处理后的工程,。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对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