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 受季节影响未能在验收时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事先在工程(保修)合同中对该检测项目做出延期补做试运转及调试的约定。
3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411表 14.2.2规定,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4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验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验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41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