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主体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完工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1次;烟囱等构筑物每增加15m观测1次;采用锚杆静压桩在压桩前、后应各观测1次。
3)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时间较长,在停工时复工前应各观测1次。停工期间,可据实际情况每隔2~3个月观测1次。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得少于4次。
4)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增加观测次数,做好记录。
5)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按设计要求,或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