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物的4个角点及建筑物转折点及建筑物顶尖处均应设置测量点,当建筑物长度超过30m时中间应加设一处测量点或以30m为间距设立测量点,任何情况下不少于4处。全高测量记录应按附录D表D.0.7的要求填写完整。
2 建筑物的全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具体要求时,砌体结构、装配结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mm,现浇钢筋砼结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30mm。
3 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
4 监理单位对建筑物全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并做好记录。
5 测量仪器须经检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