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构标高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及《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及相应标准规范规定。
2 标高测量可用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标高测量抽查数量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相应条文的规定。标高测量记录应按附录D表D.0.6的要求填写完整。
3 当采用仪器测量标高时,仪器应经检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4 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
5 监理单位对标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