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物的4个角点及建筑物转折点应设置垂直度测量点,当建筑物长度超过30m时,中间应加设一处测量点,当建筑物长度较长时,以30m为间距设立测量点,任何情况下,建筑物外墙全高(查阳角)垂直度测量不应少于4处。垂直度测量记录应按附录D表D.0.5的要求填写完整;钢结构工程按本规程第4.8.56条的规定执行。
2 现浇混凝土结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砖砌体工程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其它砌体的工程垂直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相应条文规定。
3 本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结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应规范的相应条文的规定。
4 测量垂直度所用的仪器,应经过法定检验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5 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签字应齐全。
6 监理单位应对垂直度进行复查测量,并做好记录。
7 垂直度测量布点应有控制点布置图。对各布点进行编号并在图上标明。
8 建筑物高度小于20m的可用吊线和尺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