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宅(小区)智能化功能检测记录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控制器、综合布线系统、电源和接地、环境、室外设备及管网等系统。
2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按本规程第7.4.11条的规定执行。
3 安全防范系统应按本规程第7.4.14条的规定执行,增加访客对讲系统的功能测试。
4 通信网络系统应按本规程第7.4.2条的规定执行。
5 信息网络系统应按本规程第7.4.5条的规定执行。
6 监控与管理系统应进行表具数据自动抄送及远传、建筑设备监控、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住宅物业管理系统的功能检测。
7 家庭控制器应进行家庭报警功能检测、家庭紧急求助功能检测、家用电器监控功能检测、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检测等功能检测。
8 综合布线系统应按本规程第7.4.17条的规定执行。
9 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附录C表C.0.208的要求填写,并应按附录C表C.0.209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