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对于工程中出现现行国家标准未规定的分项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明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2 分项工程可划分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不同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宜分开。
3 检验批质量验收时,主控项目中有关的电气测试、试验应合格,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验收检查项目应完整,实测数据应真实;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C表C.0.126的规定执行。
4 分项工程中所有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附录C表C.0.127的要求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5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根据工程实际,按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或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在子分部工程中所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应按质控附录C表C.0.198~C.0.203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所有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按附录C表C.0.207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评定意见、验收结论和(综合)验收意见应明确,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2)采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在分部工程中所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附录C表C.0.207的要求填写验收结论和综合验收意见应明确,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