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运行前应编制书面试运行方案,明确试运行程序和步骤;
2)试运行方案应经施工单位审查批准和监理单位确认;
3)试运行前动力设备和线路的调试、交接试验以及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
4)控制回路模拟动作试验应合格;
5)设备电气部分与机械部分的转动或动作应协调一致;
6)电动机在空载状态下可启动次数及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规定;
7)试运行程序和步骤应按试运行方案进行,并检查运行过程中的声响、振动、气味、温升、电流等有无异常情况,应测量、记录电流、电压、温升等运行数据;若试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应按故障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必要时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故障排除后,再按试运行方案重新试运行;试运行过程中应做好机组运行、调试(试验)、各项数据、故障处理等情况的记录;
8)连续试运行时间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可空载试运行的电动机,连续试运行时间一般为2h;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
9)设备试运行结束应按附录C表C.0.197的要求填写电气设备试运行记录,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