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提问人:gu*** 时间:2014/7/19 15:46     标签: 材料、配件、设备 出厂合格证 进场检(试)验报告 要求 内容     分类:《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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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应包括给水(含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排水、采暖、热水供应及燃气管道的管材、管件,及其附件、附属设备等,对非标产品应有检验记录,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提供饮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2 设备除应有合格证外,还必须有铭牌、产品说明书等完整的设备技术文件资料。 3 新型材料、设备应符合本规程第4.11节的规定,且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的技术质量鉴定文件及定期检验报告,按企业标准生产的材料、设备必须提供该企业标准在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的备案文件。 4 进口的材料和设备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5 出厂合格证所证明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6 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验收和开箱检查,核验其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格产品严禁用于工程。主要设备开箱检验情况应按附录C表C.0.176的规定填写。 7 对设计或规范有要求检验的附件,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及抽样试验,检查、试验结果应有详细记录。 8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管材和管件必须进行抽样检查,每次进场都应抽查,每批应按同牌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根(一个),抽检情况可按附录C表C.0.177的规定记录。内径、壁厚、承口深度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外观有严重缺陷的管材或管件,严禁使用。 9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统一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若确需由建设单位订货、供货,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且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10 所有合格证应编号,设备或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名、出厂日期及批号、进场日期、安装部位等应按附录C表C.0.178的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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