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是在本省区域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建筑工程技术、材料和施工工艺。
2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或无标准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获得行政许可;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3 新材料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应标准的规定。
4 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按附录C表C.0.175的规定填写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