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项工程的划分、验收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3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4 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5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应按附录C表C.0.127的规定执行;混凝土分项、砂浆分项验收应附强度检验评定表,其强度检验评定记录应符合附录C表C.0.128、C.0.129、C.0.130、C.0.131的规定。
6 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其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且其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7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8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检验部位、区段填写完整、不得错漏,施工单位检查结论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结论应明确,各方签证手续应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