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检验批的划分、验收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2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规定。
3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 检验批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
5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验收记录应按统一编号的相应的检验批表格执行,检验批验收记录应符合附录C表C.0.126的规定,各专业检验批表格按相应验收规范执行。
6 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且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建筑节能检验批一般项目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7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8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9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10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检员填写,记录应明确验收结论,签字手续应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