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及混凝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2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3 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4 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5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6 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梁类构件为+10mm,-7mm;板类构件为+8mm,-5mm。
7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8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9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规程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10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报告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验收评定应按附录C表C.0.104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