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作废、注销企业的历史业绩,还能拿来申报吗?

提问人:A0河南宽信刘经理 时间:2026/9/17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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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A0河南宽信刘经理 时间:2026/9/17 08:27

不能。

资质申报要求以独立企业法人自身拥有的业绩申报。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已注销企业的业绩,都不能拿来用 —— 天津、贵州等地官方问答均明确此规则。

唯一合法继承路径:吸收合并 / 新设合并。

被合并企业注销后,合并后企业可以承继其业绩,但有严格条件:

  • 必须完成工商吸收合并,被吸收企业注销登记;
  • 同步做资质重新核定,合并时一并核定被吸收企业的代表工程业绩;
  • 项目须在被吸收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接、并验收合格;
  • 在四库一平台做业绩主体变更,把业绩归属更新到合并后企业。

明确不可用的情形:

  • 重组、分立后:原企业业绩不可用,只能申报重组分立后新承接的工程;
  • 关联企业:母子公司、管理公司的业绩一律不可用;
  • 单纯注销:没有经过合并继承程序,注销企业的业绩随主体消灭,其他企业不能申报。

依据是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的通知 ——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