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原则上要求一致。
个人业绩完成期间,社保缴纳单位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业绩发生单位)相符,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多地审批部门已明确:
例外情况:若业绩是申报人员在非申报单位任期内完成的,可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材料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