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心原则:业绩归属以“四库一平台”为准
根据住建部及河南省规定,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
企业业绩归属:原则上归属于在“四库一平台”中录入该项目的独立法人主体。如果项目由外部企业(合作方、分公司或挂靠方)签署合同并录入,法律上该业绩归属于该外部企业,无法直接用于您的资质升级。
个人业绩归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个人业绩,可以在平台中关联到具体个人。这是解决“权属争议”的合法合规突破口。
二、 合规解决方案:剥离“使用权”与“所有权”
如果项目实际由贵司团队完成,但合同由合作方签署,或属于分公司/加盟模式,请按以下方式处理:
1. 联合开发/合作项目(合同由合作方签署)
若项目为联合开发,设计合同由合作方之一签署,需构建完整的“实际履约”证据链:
补充关键证明:要求业主方或签约方出具《业绩归属确认函》,明确说明“该项目实际设计工作由贵司完成,同意其用于资质申报”。
佐证材料:提供联合开发协议(证明签约方有权代表项目)、设计成果文件(加盖贵司出图章)、收款凭证(证明贵司实际收到设计费)。
2. 分公司/加盟模式(业绩在总公司名下)
若贵司为分公司或加盟方,业绩录入在总公司名下,无法改变“企业业绩所有权”,但可争取“个人业绩”:
锁定个人业绩:在项目录入“四库一平台”时,确保将贵司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填写为贵司人员,并完成个人业绩认定。个人业绩可用于人员职称评定、注册师延续及未来独立组建团队。
约定业绩使用权:在与总公司的加盟/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贵司拥有该业绩的“投标使用权”。虽然系统内所有权归总公司,但总公司可出具授权书,允许贵司在参与招投标时使用该业绩。
3. 严禁“业绩买卖”与“虚假包装”
法律红线:切勿试图通过签订虚假的《业绩转让协议》或直接盗用他人业绩申报。根据司法解释,此类行为一旦被查实(如通过社保、工资流水核查),不仅资质申请会被驳回,企业还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面临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资质的处罚。
真实案例警示:已有企业因借用业绩被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退还服务费,得不偿失。
三、 河南省特别政策提示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申报省级权限资质(含郑州市):
数据等级要求:业绩在“四库一平台”的数据等级必须达到C级及以上(部分地区要求B级),且业绩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
真实性核查:河南省对注册人员社保异常(注册单位与社保不一致)的人员会进行标注,此类人员参与的业绩将受到重点核查。
四、 建议操作步骤
自查入库情况: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相关业绩是否已录入,以及录入的主体是谁。
补录个人业绩:如果企业业绩无法归属,立即收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参与证明,申请个人业绩补录。
签署权属协议:若项目确为贵司实际完成,尽快与签约方签署补充协议或获取业主确认函,形成完整的权属证据链,以备主管部门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