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应按附录C表C.0.80的规定填写,使用预拌混凝土应按见附录C表C.0.81的规定填写。
2 拌制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必须合格,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
3 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配合比应经试配后提供,试配用的原材料与施工所用的材料必须是一致。砂、石含水率的测定每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拌制混凝土时应根据骨料的含水率调整配合比。现场自拌混凝土应根据搅拌机的容量将施工配合比换算成每盘用量。
4 各种计量器具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经修理或迁移至新地点的应重新进行检定;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计量仪器应进行零点校核,保持准确。
5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每盘搅拌时间每一工作班应至少抽查两次。
6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的检测每一工作班应至少两次。
7 浇筑混凝土时和养护期间应每天记录大气气温的最高和最低温度、湿度及天气情况等。
8 浇筑部位应明确至轴线,施工缝留设应有准确的定位。
9 混凝土施工过程应随机取样留置试块,试块的留置应满足本规程第4.4.11、4.4.14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10 应制定具体的养护方案,严格执行养护制度,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的12h内应按规定对混凝土进行保湿养护。
11 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况应做异常记录:
1)施工环境发生突然降温、降雨等较大变化;
2)混凝土搅拌设备,输送设备等机械发生故障或停电,造成混凝土浇捣间断1h以上(含1h)时;
3)混凝土拌合物超差,经技术处理后仍用于工程上;
4)模板安装不牢靠,发生较大漏浆或坍塌;
5)施工缝留设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6)混凝土浇筑后发现超长终凝、起砂、裂缝等异常情况;
7)模板拆除后混凝土构件大面积麻脸、蜂窝、孔洞等;
8)混凝土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
9)构件养护不符合要求;
10)施工过程出现其他对混凝土质量有影响的异常情况。
12 施工过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记录采用的技术措施及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