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基验槽必须经土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后,方可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槽,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并提供符合附录C表C.0.48规定的验槽记录,参加验槽人员应按表格规定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基槽(坑)开挖过程中,严禁地基土受到扰动。验槽时,应对已开挖的基槽按顺序全面检查槽底土层的情况,检查地基持力层是否与勘察设计资料相符,表层土坚硬程度有无局部软硬不均;对地基的匀质性应作出评价,并由参验各方磋商确定是否继续下挖或进行技术处理。
3 基槽(坑)的几何尺寸和槽(坑)底标高或挖土深度(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局部加深、加宽者,应附图说明其原因及部位。
4 基槽施工中遇有坟穴、地窖、废井、旧基础、管道、泉眼、橡皮土等局部异常现象时,应将其所处部位、深度、特征及处理方法进行描述,并有附图说明。
5 对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议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磋商的意见进行有关试验。
6 经过技术处理的地基基础及验槽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后必须进行复验,复验意见和结论应明确,参验各方签证应齐全。必要时应有勘察部门参加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