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和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 下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建筑节能材料的施工现场抽样复验;
9)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 见证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证。
5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按附录C表C.0.47的规定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6 见证检测报告应注明检验性质为见证送样,并注明见证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