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应予以修复。
2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应为5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应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应为2年;
5)装修工程应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3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格式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