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控项目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2.2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
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国外进口钢材;
2 钢材混批;
3 板厚等于或大于 40mm,且设计有 Z 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二、一般项目
4.2.3 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查 5 处。
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量测。
4.2.4 型钢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的型钢抽查 5 处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4.2.5 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
允许偏差值的 1/2;
2 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
等级》GB 8923 规定的 C 级及 C 级以上;
3 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