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适用于市政桥梁程或其他工程沉井清基、封底检验批的质量检查验收。
10.7.5.4清基后基底地质条件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 10. 7.2条第2款的规定。
10.7.2扩大基础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0.7.2.2地基检验应符合 下列要求:
二、主控项目
1)地基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10.1. 7条规定进行检验,确认符合设计要求。
10.1.7基坑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基坑开挖完成后,应会同设计、勘探单位实地验槽,确认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地基承载力报告。
2)地基处理应符合专项处理方案要求,处理后的地基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10.7.5.5封底填充混凝土应符合本规范第 10. 7.1条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基础施工涉及的模板与支架、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砌体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5.4、6.5、7.13、 8.5、9.6节的规定。
二、一般项目
1)沉井在软土中沉至设计高程并清基后,待8h内累计下沉小于10mm时,方可封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水准仪测量。
2)沉井应在封底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抽水填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抽水前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