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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6-04-11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填写规范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依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规定:

3.3.17照明系统的测试和通电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绝缘电阻测试应在导线接续前完成;

2  照明箱(盘)、灯具、开关、插座的绝缘电阻测试应在器具就位前或接线前完成;

3  通电试验前,电气器具及线路绝缘电阻应测试合格,当照明回路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检测合格;

4  备用照明电源或应急照明电源做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前,应卸除负荷,有载自动投切试验应在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合格后进行;

5  照明全负荷试验前,应确认上述工作应己完成。

21.1.1灯具回路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与照明控制柜、箱(盘)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宜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检查数量:按每检验批的末级照明配电箱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台配电箱及相应回路。

检查方法:核对技术文件,观察检查并操作检查。

21.1.2公共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同时开启,且应每2h按回路记录运行参数,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

检查数量:按每检验批的末级照明配电箱总数抽查5%,且不得少于1台配电箱及相应回路。

检查方法:试验运行时观察检查或查阅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