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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分项工程检验批 质量检验方法及检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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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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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准内容 |
检验方法 |
检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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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23.1.1 |
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
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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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 |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
观察 |
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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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批容量填写:(检验批划分的界区,依据庭院大小、投运时间先后、功能区块划分,检验批容量为该检验批所代表的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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