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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支承玻璃幕墙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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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DGJ32/J124-2011的规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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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准内容 |
检验方法 |
检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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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5.2.1 |
点支撑玻璃幕墙采用的材料、支承装置、组件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
核查玻璃、硅酮建筑密封胶、支承装置、组件等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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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幕墙工程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
观察检查。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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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幕墙的物理性能、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
核查该幕墙工程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平面位移性能等检测报告,玻璃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检测报告。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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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用钢结构作为支撑结构时钢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焊缝处应进行防腐处理。 |
观察检查,核查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需要进行探伤检测报告。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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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张拉杆索支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
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核查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张拉试验报告、预拉力张拉记录。 |
现场检查不少于工程总数的3%且不少于10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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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采用玻璃助支承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玻璃助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2玻璃助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3采用金属间连接的玻璃助,其连接金属件的厚度不应小于6mm,连接螺栓宜采用不锈钢螺栓,其直径不应小于8mm。 |
抽三处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核查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
现场检查不少于工程总数的3%且不少于10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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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
支撑装置应符合《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138的规定。1 支承装置爪件表面应无明显伤痕和锈斑、裂纹。铸件表面要求光滑、整洁,无毛刺、沙眼、渣眼、缩孔,不应有冷隔、缩松等严重缺陷。2 不锈钢铸件表面要经常喷丸、电解抛光等处理。由非不锈钢制造的爪件,应进行镀鉻、镀锌钝化或其他可靠的表面处理,其外观应满足设计要求。3 支承头能适应玻璃面板在支承点处的转动变形。4 除承受玻璃面板所传递的荷载或作用外,支承装置不应兼做其它用途。 |
观察检查。 |
现场检查不少于工程总数的3%且不少于10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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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
玻璃面板应符合下列要求:1玻璃面板边缘和孔洞边缘应进行磨边及倒角处理,磨边宜用细磨,倒角宽度不应小于1mm。2孔边与板边的距离不宜小于70mm,玻璃钻孔周边应进行 可靠的密封处理。3 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
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核查加工记录。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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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
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后置锚栓的拉拔试验报告。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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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
点支撑玻璃幕墙与周边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幕墙玻璃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应嵌入安装槽口内,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18mm。2 玻璃与槽口间的空隙应有支承垫块和定位垫块,其材质、规格、数量和位置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不得使用硬性材料填充固定。 |
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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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防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防火层的材料应用矿质棉等不燃材料;防火层的衬板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层不应与玻璃直接接触,一块玻璃不宜跨两个防火区。用防火玻璃作为防火隔离层时,防火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玻璃周围空隙应用防火胶封堵。 |
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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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
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防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
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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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5.3.1 |
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整洁,胶缝平直、表面光滑、宽度均匀,玻璃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破坏。 |
观察检查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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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钢结构焊缝平滑,防腐涂层均匀、无破损。不锈钢的光泽度应与设计相符,且无锈斑。 |
观察检查 |
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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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
幕墙的密封胶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
观察检查、手摸检查。 |
不少于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10个分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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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
隐蔽节点的遮封装修应牢固、整齐、美观。 |
观察检查。 |
不少于总工程的5%且不少于10个分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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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项次 |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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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10个分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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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相邻两爪座水平间距 |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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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相邻两爪座垂直间距 |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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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相邻两爪座水平高度差 |
用卡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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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爪座水平度 |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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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同一标高内爪座高低差 |
间距不大于35mm |
用激光仪或经纬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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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大于35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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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每个分格爪座对角线差(与设计值相比) |
用钢卷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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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爪座端面平面度(平面幕墙) |
用激光仪与经纬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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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
1 |
竖缝及墙面 |
高度≤30m |
用全站仪或经纬仪或激光仪 |
不少于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10个分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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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高度≤6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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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面度 |
用2m靠尺、钢板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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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胶缝直线度 |
用2m靠尺、钢板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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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胶缝宽度差(与设计值相比) |
用卡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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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邻玻璃平面高低差 |
用塞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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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批容量填写:(应根据《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DGJ32/J124-2011的3.2.1条要求确定检验批划分的面积及最小检查单元的面积后,相除计算可得检验批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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