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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6.1.16.1 防油渗面层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填写规范


防油渗面层工程检验批质量检验说明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 2010 的规定

备注

项目

条款号

标准内容

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

主控项目

1

5.6.7

防油渗混凝土所用的水泥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碎石采用花岗石或石英石,不应使用松散、多孔和吸水 率大的石子,粒径为5mm16mm,其最大粒径为20mm,含泥量不应大于1%;砂为中砂,洁净无杂物;掺入的外加剂和防油渗剂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防油渗涂料具有耐油、耐磨、耐火和粘结性能。

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一粘结强度检查一次。

3.0.19 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 1000m2计算,取样1组;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的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的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150延长米不少于1组。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 80%以上的检查点()符合

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 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规定处理。

2

5.6.8

防油渗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防油渗涂料抗拉粘结度为不应小于0.3Mpa

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规范GB 50209 - 20103.0.19条的规定检查;抗拉粘结强度检测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涂料品种、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3

5.6.9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与下一层结合牢固、无空鼓。

用小锤轻击检查。

按规范GB 50209 - 2010 3.0.21 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

5.6.10

防油渗涂料面层与基层粘结牢固,无起皮、开裂、漏涂等缺陷。

观察检查。

按规范GB 50209 - 2010 3.0.21 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一般项目

1

5.6.11

防油渗面层表面坡度符合设计要求,无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按规范GB 50209 - 2010 3.0.21 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

5.6.12

防油渗混凝土面层表面无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现象。

观察检查。

按规范GB 50209 - 2010 3.0.21 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3

5.6.13

踢脚线与柱、墙面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按规范GB 50209 - 2010 3.0.21 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

 

5.6.14

项次

    

允许偏差(mm

 

按规范GB 50209 - 2010 3.0.21 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 3.0.22 条的规定检查。

1

表面平整度

5

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以原始记录体现实际检查的数据情况。

2

踢脚线上平直

4

5m线和用钢尺检查,以原始记录体现实际检查的数据情况。

3

缝格平直

3

1、检验批容量填写:在同一检验批内,应填写房间的总数量。

2、最小/实际检查数量栏中,实际检查数量:实际检查数量按实填写(不得少于最小检查数量),最小数量应填写不少于3间,有防水要求的应填写不少于4间。

3、表头中“施工依据”栏目应依照实际的施工操作依据填写,如施工企业的操作规程、工法、施工工艺标准等。

4、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验收记录应使用检验批空白表格用不易褪色笔填写原始记录,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DGJ32/TJ143-2012的规定。

5、凡检查记录中检查处均应提供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