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0301 制冷剂管道及部件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检验批划分
制冷剂管道及部件安装应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8.2.5 制冷系统管道、管件和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冷系统的管道、管件和阀门的型号、材质及工作压力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2.法兰、螺纹等处的密封材料应与管内的介质性能相适应;
3.制冷剂液体管不得向上装成“Ω”形。气体管道不得向下装成“ひ”形(特殊回油管除外);液体支管引出时,必须从干管底部或侧面接出;气体支管引出时,必须从干管顶部或侧面接出;有两根以上的支管从干管引出时,连接部位应错开,间距不应小于2 倍支管直径,且不小于200mm;
4.制冷机与附属设备之间制冷剂管道的连接,其坡度与坡向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表8.2.5 制冷剂管道坡度、坡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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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名称 |
坡 向 |
坡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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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吸气水平管(氟) |
压缩机 |
≥1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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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吸气水平管(氨) |
蒸发器 |
≥3/l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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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排气水平管 |
油分离器 |
≥1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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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凝器水平供液管 |
贮液器 |
(1~3)/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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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分离器至冷凝器水平管 |
油分离器 |
(3~5)/1000 |
5.制冷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对安全阀进行调试校核,其开启和回座压力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检20%,且不得少于5件。第5款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合格证明文件、观察、水平仪测量、查阅调校记录。
8.2.8 氨制冷剂系统管道、附件、阀门及填料不得采用铜或铜合金材料(磷青铜除外),管内不得镀锌。氨系统的管道焊缝应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抽检率为10%,以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在不易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操作的场合,可用超声波检验代替,以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探伤报告和试验记录。
8.2.9 输送乙二醇溶液的管道系统,不得使用内镀锌管道及配件。
检查数量:按系统的管段抽查20%,且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安装记录。
三、一般项目
8.3.4 制冷系统管道、管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管件的内外壁应清洁、干燥;铜管管道支吊架的型式、位置、间距及管道安装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制冷机的吸、排气管道应设单独支架;管径小于等于20mm的铜管道,在阀门处应设置支架;管道上下平行敷设时,吸气管应在下方;
2.制冷剂管道弯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3.5D(管道直径),其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之差不应大于0.08D,且不应使用焊接弯管及皱褶弯管;
3.制冷剂管道分支管应按介质流向弯成90°弧度与主管连接,不宜使用弯曲半径小于1.5D 的压制弯管;
4.铜管切口应平整、不得有毛刺、凹凸等缺陷,切口允许倾斜偏差为管径的1%,管口翻边后应保持同心,不得有开裂及皱褶,并应有良好的密封面;
5.采用承插钎焊焊接连接的铜管,其插接深度应符合表8.3.4 的规定,承插的扩口方向应迎介质流向。当采用套接钎焊焊接连接时,其插接深度应不小于承插连接的规定。采用对接焊缝组对管道的内壁应齐平,错边量不大于0.1 倍壁厚,且不大于1mm。
表8.3.4 承插式焊接的铜管承口的扩口深度表(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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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管规格 |
≤DN15 |
DN20 |
DN25 |
DN32 |
DN40 |
DN50 |
DN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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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插口的扩口深度 |
9~12 |
12~15 |
15~18 |
17~20 |
21~24 |
24~26 |
26~30 |
6.管道穿越墙体或楼板时,管道的支吊架和钢管的焊接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按系统抽查20%,且不得少于5 件。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