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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JJ 1-2-2-4B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及底基层配合比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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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的配合比设计步骤,应按本规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配时水泥掺量宜按表7.5.3选取。

7.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试配水泥掺量

土壤、粒料种类

结构部位

水泥掺量(%)

1

2

3

4

5

塑性指数小于12的细粒土

基层

5

7

8

9

11

底基层

4

5

6

7

9

其他细粒土

基层

8

10

12

14

16

底基层

6

8

9

10

12

中粒土、粗粒土

基层①

3

4

5

6

7

底基层

3

4

5

6

7

注:① 当强度要求较高时,水泥用量可增加1%。
2 当采用厂拌法生产时,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增加0.5%,水泥最小掺量对粗粒土、中粒土应为3%,对细粒土应为4%。
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7d抗压强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为3~4MPa,对底基层为1.5~2.5MPa;对其他等级道路基层为2.5~3MPa,底基层为1.5~2.0MPa。

7.2.2 石灰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种土应按5种石灰掺量进行试配,试配石灰用量宜按表7.2.2—1选取。

7.2.2—1 石灰土试配石灰用量

土壤类别

结构部位

石灰掺量(%)

1

2

3

4

5

塑性指数≤12的黏性土

基层

10

12

13

14

16

底基层

8

10

11

12

14

塑性指数>12的黏性土

基层

5

7

9

11

13

底基层

5

7

8

9

11

砂砾土、碎石土

基层

3

4

5

6

7

2 确定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做最小、中间和最大3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击实试验,其余两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用内插法确定。
3 按规定的压实度,分别计算不同石灰剂量的试块应有的干密度。
4 强度试验的平行试验最少试件数量,不应小于表 7.2.2—2的规定。如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大于表中规定值,应重做试验。如不能降低偏差系数,则应增加试件数量。

7.2.2—2 最少试件数量(件)

偏差系数
土壤类别

<10%

10%~15%

15%~20%

细粒土

6

9

中粒土

6

9

13

粗粒土

9

13

5 试件应在规定温度下制作和养护,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 057有关要求。
6 石灰剂量应根据设计要求强度值选定。试件试验结果的平均抗压强度R应符合下式要求:
R≥Rd/(1-ZαCv)      (7.2.2)
式中 Rd——设计抗压强度;  
Cv——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以小数计);    
Zα——标准正态分布表中随保证率(试置信度α)而改变的系数,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应取保证率95%,即Zα=1.645;其他道路应取保证率90%,即Zα=1.282。
7 实际采用的石灰剂量应比室内试验确定的剂量增加0.5%~1.0%。采用集中厂拌时可增加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