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填写依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二、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5.3.2 应对控制器进行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 故障报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一键检查功能。
5.3.4 应对集中电源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集中电源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1 操作级别;
2 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5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
6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7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5.3.6 应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1 主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
3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4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5.4.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5.4.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 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 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款)的规定。
5.4.3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3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4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5 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5.4.4 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5.5.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5.5.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 系统灯具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5.3 非持续型照明灯具有人体、声控等感应方式点亮功能时,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灯具处于主电供电状态下,对非持续型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灯具的设置场所满足点亮所需的条件;
2 非持续型照明灯应点亮。
5.5.4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使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人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5.5.5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手动操作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4 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5.6.1 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备用照明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切断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的正常照明电源输出;
2 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应能自动投入为备用照明灯具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