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填写依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
二、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4.8.1 应切断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监控设备相连接,接通电源,使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8.2 应对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 14287.1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故障报警功能;
4 监控报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复位功能。
4.8.3 应依次将其他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监控设备相连接,使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本标准第4.8.2条第3款、第4款、第6款的规定对监控设备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 14287.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