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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0709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填写规范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填写依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

二、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4.7.4 应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探测器施加浓度为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2 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清除探测器内的可燃气体,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熄灭。

4.7.5 应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在100s内点亮;

2 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