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火灾安全系统(系统现场部件)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填写依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
二、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4.4.6 应对点型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温度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阈值;
2 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声报警信号的A计权声压级应在45dB~75dB之间,并应采用逐渐增大的方式,初始声压级不应大于45dB;
3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