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填写依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
二、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4.3.1 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意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3.2 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屏蔽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短路隔离保护功能。
7 火警优先功能。
8 消音功能。
9 二次报警功能。
10 负载功能。
11 复位功能。
4.3.3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依次与其他回路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3.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10款、第11款的规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