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质(2000) 142号) 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1工验收暂行规定》(粵建管字(2000) 68号)的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工程竣工后不再由质监站核定质量等级,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及相关文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