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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竣·通-9 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

填写规范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 171号) 的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根据上述要求,建设单位结合工程竣工报告的内容进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