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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竣·通-8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填写规范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工程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城市道路工程为1年;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竣工验收资料中应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应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