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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市政试·通-1 见证记录

填写规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作。

一、本记录是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而签署的证明文件。凡填写本记录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士试块

(二)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士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士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1.工程项目施工开始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5方面对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2.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3.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四、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1.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见证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理机构。

3.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由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4.送往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 并有见证员的签字。

5.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6.当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关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材料、半成品及构件,必须有供应部门或厂方提出的证明合格的文件, 或在产品上盖有“合格”印章,由施工单位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对于没有此类证明或虽有证明合格的文件,但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可在使用中发现有怀疑时,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进行抽样检查或复验,证明合格后,方可使用在工程上。

(2)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水泥、钢筋、焊条、钢结构制品、混凝土构件等用在结构部位的材料、半成品以及防水、防腐蚀材料的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文件及按材料试验检验制度的有关要求,抽取试样的复试单据。

(3)对用于工程_上的各种设备,监理工程师要审查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提供厂家资质、产品批号、出厂合格证和符合认证资格文件等,对进口设备必须审查海关商检书。

(4)监理工程师可视情况做试样抽检。

(5)监理工程师对检验证明有疑问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补做检验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