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1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207),将质量事故的情况及估计损失按规定时间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2 质量事故应有设计单位提出或认可的技术处理方案。
3 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须填写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208),将事故的性质、实际损失情况、处理方法、是否造成永久性缺陷等内容填写清楚备查。
4.12.2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施工日记等有关记录,主要核查是否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质量事故情况。
2 核查设计单位是否按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质量事故是否有设计单位提出或认可的技术处理方案。
3 核查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有否填写质量事故处理记录,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是否填写完整。
4.12.3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质量事故情况。
2 质量事故无设计单位提出或认可的技术处理方案。
3 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无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或质量事故处理记录不能反映质量事故实际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