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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206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填写规范


4.11.7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所验收分部(子分部)的所有分项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自检,符合设计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后,报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监理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企业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相关的分部(子分部)验收。验收后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206)。

2 下列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验收参加单位应加盖公章。

1)道路工程中的路面、路基、基层、人行地道结构、高边坡支护结构;

2)桥涵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墩台、索塔、桥跨承重结构;

3)隧道工程中的洞身初支、洞身衬砌;

4)综合管廊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5)污水处理厂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对照设计文件和验收规范要求,分别对原材料的合格证及其复检报告、施工记录、试块强度报告、相关的检测报告、所包含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功能性试验以及工程观感质量进行检查,提出质量评价。

4 监理单位对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进行书面记载,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办法,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严重的质量缺陷,应进行鉴定,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施工单位组织处理。经施工单位处理符合要求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复验并做好复验记录。对需进行检测的项目,应附检测附图、说明及检测报告。

5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后,应对相关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工程实体和观感质量进行评价,并将验收结论载入验收记录。

6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填写完整,验收内容和范围清晰,检查全面,验收结论明确,100参加验收各方责任人签证及其单位签章应齐全。

4.11.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记录是否真实;

2 对照设计文件,核查验收的范围和内容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

3 对照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核查原材料的合格证及其复检或试验报告、施工记录、试块试件试验报告、检测检验报告、所包含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功能性试验等是否齐全并符合设计要求。

4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对参验各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进行整改。整改后,监理单位是否组织复验,复验记录。

5 核查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参验各方有关责任人是否及时签证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4.11.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验收组织形式、程序不符合要求;或验收记录存在先隐蔽后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

2 验收范围和内容不明确或与设计施工图不一致的。

3 原材料的复检或试验报告、地基验槽记录、试块试件试验报告、相关的检测检验报告、工序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功能性试验等不符合设计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 对工程参验各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未通过复验,或无复验记录的。

5 验收结论不明确;验收记录中相关责任人签证不全,或无加盖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公章。

6 主体结构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4.11.10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所有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的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自检,符合设计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后,报请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企业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的代表进行验收。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按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验收后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附录 B)。未经验收合格的单位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对照设计文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分别对重要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3 建设(代建)单位对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进行书面记载,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办法,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严重的质量缺陷,应进行鉴定,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施工单位组织处理。经施工单位处理符合要求后,报请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重新组织验收,并做好复验记录。对需进行检测的项目,应附检测附图、说明及检测报告。

4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后,应对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工程实体和观感质量进行评价,并将验收结论载入验收记录。

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填写清晰完整,检查全面,验收结论明确,工程参建各方的签证、签章齐全。

4.11.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行为。

2 对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如有未完项目,应有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认可的书面协议书。

3 核查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4 核查重要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5 核查工程观感质量是否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6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对参验各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进行整改。整改后,建设(代建)单位是否重新组织验收。

7 核查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参验各方有关责任人是否及时签证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签证和签章是否真实。

4.11.1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验收组织形式、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

2 施工单位未完成施工合同内容或与设计文件不一致,又没有书面协议认可的。

3 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4 重要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或弄虚作假的。

5 工程观感质量不合格的。

6 对工程参验各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未进行整改,或未按规定重新组织验收。

7 验收记录中相关责任人签证不全,或无加盖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公章,或签证签章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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