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自检,符合设计和相应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后,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进行验收,验收后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C.0.205)。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对照设计文件和验收规范要求,对所含的检验批进行逐项检查。
3 所验收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则应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 监理单位对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进行书面记载,提出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并符合要求后,报请专业监理工程师重新组织验收。
5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应填写完整,验收内容和范围清晰,检查全面,验收结论明确,参加验收责任人签证齐全。
4.11.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验收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记录是否真实。
2 对照设计施工图,核查验收的范围是否明确,内容是否与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一致。
3 对照验收规范,核查所含检验批是否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
4 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对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监理单位是否重新组织验收,记录是否完整。
5 核查施工、监理单位各自的验收日期是否符合规定的验收程序要求。
6 核查施工、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的有关责任人签证是否齐全。
4.11.6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验收组织形式、程序不符合要求;或验收记录存在先隐蔽后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
2 验收范围和内容不明确,或与设计文件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不一致。
3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
4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5 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签证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