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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119 声波透射法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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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4 声波透射法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应符合设计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的要求,判定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并提供声波透射法检测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19)和声速-深度、波幅-深度、PSD-深度曲线及波列图。

2 当设计无要求时,对端承型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桥梁混凝土灌注桩基础应 100%进行声波透射法检测。

3 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 70%,且不小于 15MPa

4 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存在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也可改用钻芯法。

5 核查试验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4.8.95 声波透射法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试验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 核查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核查检测报告是否附有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4.8.96 声波透射法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相应检测资质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签署人员无相应岗位证书。

3 无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4 检测结果桩身完整性类别为Ⅲ、Ⅳ类的桩,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5 检测报告中受检桩每个检测剖面无声速—深度曲线、波幅—深度曲线、波列图。

6 当采用主频值或PSD值进行辅助分析判定时,无主频—深度曲线或PSD曲线。

7 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