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73 复合地基增强体的低应变法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应变法试验适用于检测有粘结强度、规则截面的桩身强度大于 8MPa 竖向增强体的完整性,判定缺陷的程度及位置。应符合设计或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 的要求进行低应变法试验,以判定增强体完整性类别。提交低应变法检测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12,并提供幅频信号曲线)。
2 低应变法试验单位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得少于 10 根。
3 低应变法检测开始时间应在受检竖向增强体强度达于要求后进行。
4 低应变法的有效检测长度、截面尺寸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4.8.74 复合地基增强体的低应变法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检测报告是否附有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
4 核查检测报告有无桩身波速取值、桩身完整性描述、缺陷位置及桩身完整性类别、无时域信号时段所对应的桩身长度标尺、指数或线性放大的范围及倍数或幅频信号曲线分析的频率范围、桩底或桩身缺陷对应的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等基本信息。
4.8.75 复合地基增强体的低应变法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2 评价结果桩身完整性类别为Ⅳ类的桩,委托方又未采取补救措施。
3 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