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9 混凝土试件弯拉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配合比报告单,施工中如果材料发生变化时,应有修改配合比的报告单。
2 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试件弯拉试验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89),应有按规范规定组数的弯拉试块强度试验资料和汇总表;检查数量按每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1次;不足100m3时按 1 次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 1 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最少 1 组。每组 3 个试件的代表值作为一个统计数据。
3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应按批进行检验评定,每一个验收批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及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
4 水泥混凝土抗弯拉强度检验评定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 执行。
5 不合格混凝土制成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应进行鉴定,鉴定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取芯(劈裂)试验,出具报告应具有仲裁意义,经鉴定处理的混凝土路面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6 当水泥混凝土抗弯拉强度代表性不真实或怀疑而又无从证实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从结构中钻取试件进行劈裂试验,并对混凝土强度作出推定,结论应明确。当强度未能达到设计要求而采取实物钻芯取样试压时,应同时提供钻芯试压报告和原标养试块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如果混凝土钻芯取样试压强度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供经设计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处理意见资料。
4.8.20 混凝土试件抗弯拉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弯拉强度检验报告,核查试件的留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实施见证。
2 核查检验报告弯拉强度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核查混凝土弯拉强度是否按验收批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
4 当评定结果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确认。
5 核查混凝土路面结构实体质量评定的同条件养护试件是否按要求留置。
4.8.21 混凝土试件抗弯拉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试件弯拉强度检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严重不足。
2 检验报告弯拉强度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
3 试件弯拉强度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又无处理记录和设计确认。
4 无同条件养护试件弯拉检验报告或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