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0 混凝土配合比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配合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1 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水泥混凝土尚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2 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检测单位确定并出具配合比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84),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其配合比应重新配制。
3 现场施工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砂、石含水率变化做相应调整。
4.8.11 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 核对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 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核查其配合比是否重新配制。
4 当砂、石含水率有变化时,核查现场施工配合比是否做相应调整。
4.8.12 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资质检测机构提供的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2 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明显不符。
3 原材料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