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水泥均应具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备注栏中由施工单位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1)水泥进场使用前;
2)水泥出厂时间超过 3 个月;
3)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4)水泥因使用过程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
5)使用进口水泥;
6)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水泥。
3 水泥检验应按批进行,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
4 水泥检验报告(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5)应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检验结论应明确。
5 水泥化学指标、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的检验结果应符合产品技术指标要求;当其中的任何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技术指标要求时为不合格。
6 进口水泥除按国产水泥检验标准做检验外,同时应对水泥有害成分含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做检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7 水泥检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出厂日期、强度等级、出厂编号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
4.6.2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项目如水泥品种、各项技术性能、编号、出厂日期等,是否填写齐全,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数据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 对照单位工程主要原材料及构配件出厂证明及复检报告汇总表(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4),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与进场检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试配报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别、编号是否一致。
3 核查应见证检验的水泥是否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4 核查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的日期是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验;各批量水泥之和是否与单位工程的需用量基本一致。
4.6.3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水泥出厂检验报告。
2 应见证检验的水泥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的水泥数量与规定不符。
3 本规程 4.6.1 条第 2 款所列情况的各种水泥,未提供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4 水泥化学指标、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主要检验项目缺检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
5 进口水泥化学指标缺检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6 工程实际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家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