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技术交底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与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记录应签证齐全,宜形成影像资料。
2 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在开工前向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分包单位负责人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并填写交底记录(见附录 C 施(市政)表 C.0.6);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项目部有关技术人员向专业工长、班组长及操作人员进行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并填写交底记录(见附录 C 施(市政)表 C.0.7)。
3 技术交底记录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施工组织设计交底记录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目标、执行标准、管理程序、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操作方法、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
4.4.2 技术交底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技术交底记录,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技术交底记录是否真实。
4.4.3 技术交底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技术交底记录。
2 技术交底记录弄虚作假。